伊朗水财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1页(464字)
伊朗水法律规定,政府对于水资源开发的财务资助,直接从中央预算中拨款。对个体户和用水户协会的信贷,由农业银行提供资金。政府财务资助的另一种形式,就是补偿征用土地的费用,补偿包括个人受损、水量消耗和不足等事项。也可以用其他资源或现金来补偿。关于征收水费,伊朗水法律规定,用水单位按立方米确定平均水费。农业用水在最初10年内,可将本金利息打折扣;工业地区项目竣工后征收水费。地面水权持有者从水国有化生效日起,10年内按7折计算水费。水费制度先在发达地区实行,然后扩展全国各地。全国农业水费统一标准。水费应与政府的税款和应付款同样对待。政府机构和公司可根据所得税法免税受益。水法律规定,除了农业合作社和农业股份公司可以将水卖给他们的会员外,持有用水证者,不能出卖地下水。在分配给水井主人的用水量以外的营利用水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将水资交付给水井主人。如果拒绝付费,水井主人可以采取恢复政府税款和应付款的方法索回该费。另外,灌溉用水户使用国有化水源,应根据水国有化法令的规定支付灌溉费用。
上一篇:阿富汗水财政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