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3页(554字)

秘鲁1969至1979年进行了10年土地改革。土改后农村存在封建庄园所有制、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小农所有制、农业合作企业所有制和印第安村社所有制等土地占有形式。其中农业合作企业和印第安村社属于合作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秘鲁政府在土改中十分重视合作组织建设。在197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中明确提出:保障农民村社对其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并判给他们能满足其需要的土地面积;发展合作社组织,为村社开发土地的体制确定准则。《土地改革法》对合作组织享受国家技术和信贷援助方面的优惠待遇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合作社、农民村社、农业社会福利协会可优先得到国家通过农业部和其他国家机构、准国家机构提供的技术和信贷援助。这些机构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合作。还规定:农业部要配合主管当局赞助培养中等技术指导员和农民领袖,以推动合作社和社会福利协会的成立。由土改受益者或其他小农组成的合作社和农民村社,在国内市场盈满时,有权优先向支付最优价格的外部市场直接出口自己的产品或其他合伙者的产品。《土地改革法》还规定,凡利用其在农业合作社、农民村社领导机构中的身份妨碍合作社的成立或行使职能,或阻止合作社执行任务的,将被判处最少6个月最多5年的监禁。此外,将不得分享土地改革的好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