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3页(632字)

所谓变更,即在司法会计鉴定书已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而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处理时,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发现会计鉴定有错误,以书面形式向原聘请或者委托的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更正会计鉴定结论的行为。司法会计鉴定变更申请书应写明变更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审查属实后,应准许其更正,同时提出要求,限时完成。会计鉴定人被准许更正后,应快速准确完成更正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将更正的问题和有关证据、数据附后,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签收。

无效,是指会计鉴定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规定,导致会计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其失去法律意义。引起无效的原因有:①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故意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伪造鉴定结论;②会计鉴定超过时限;③会计鉴定所依据的政策、法律修改或废止。无效的法律后果是:①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06条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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