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2页(536字)
加纳1977年颁布《领海及大陆架法》规定:(1)加纳共和国领海从低潮线扩大到200海里范围;当国家拯救委员会确信有利于公共利益时,可以法律文件形式宣布沿岸的毗邻或毗连海域的任何部分或者共和国领海的外界线以外海域和任何部分为共和国政府行使任何保护权的水域。(2)国家拯救委员会可宣布沿岸的毗邻或毗连海域的任何水域或者共和国领海外界线以外100海里内的任何水域为渔业保护区,并规定对水域内资源应采取的保护措施。(3)国家拯救委员会受加纳人民委托,代表共和国管理大陆架。(4)国家拯救委员会可以法律文件形式制定法规,保证本法的实施;根据法规规定,可对违反本法者处以不超过10万新塞地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15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没收在犯罪时使用的任何物品。(5)本法所指大陆架包括:毗连海岸的且在共和国领海海底土地区域延伸到海的深度至100米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在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100米深度之外的,其自然资源可以得到开发的海底和底土;海底区域的所有自然资源包括矿藏和其他无机和有机物质。该法还规定,1963年颁布的《领海和大陆架法(175号法)》和1968年颁布的《关于修改1963年领海和大陆架法的法令》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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