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森林维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3页(534字)

德国1961年12月颁布《黑森州森林维持法》,由4章16条组成。主要包括:(1)采伐许可证、更新义务和森林抚育。规定了任何采伐,均需当局批准。签发许可证时,可规定强制性义务。前提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非林地利用和补植。应就改变经营方向林地转入新的利用或经营,规定了一个期限。规定了被签证机关宣布为防护林的森林,不得签发采伐许可证。为确保采伐迹地更新起见,可要求申请者(林地所有者或合法利用者)呈交足以抵偿更新所需的预计费用的债券。如林地所有者或合法利用者没有更新采伐迹地,可规定由他人代为实施,更新费用由林主承担,还可要求其预支更新预计费用,并按管理强制程序追收。(2)签证机关程序规定。国有林的签证机关是粮食、农业和林业部长;非国有林,签证机关是县农业机关。签证机关的代表有权为执行本法所规定的任务,进入森林。他们可以传唤森林所有者或合法的利用者。各公共部门给签证机关提供公务和法律上的协助。(3)处罚规定。对未经批准砍伐森林的,不按期履行当局迹地更新要求的,不按规定抚育其森林的,可处以罚金,最高金额为1万德国克;过失违法的,处以最高金额为5000德国马克。除罚金外,违反禁令而砍伐的林木应按规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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