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森林保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3页(347字)

德国《森林法》规定:(1)各州在本法生效后两年内颁布州级林业立法规章;(2)制定林业总规划,必须考虑森林结构、功能;(3)只有经州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准许,才能开垦森林并转变为其他利用方式;(4)初次造林需经州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如初次造林与区域规划和土地规则相矛盾,可不准许。州有权给初次造林加以限制;(5)森林应在其规划内按照规章永续经营,州法律应规定森林主的义务;(6)为了防御或预防某些危险,必要时,可宣布森林为防护林,各州通过具体条例规定森林主对防护林的应尽义务;(7)为公众福利需要而保护、抚育或改造林地,可把林地宣布为休憩林,各州颁布条例;(8)允许进入森林休憩,只许在林道上骑车、骑和开救护车,各州可规定具体利用森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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