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森林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3页(483字)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1960年颁布《森林法》规定,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禁止非法利用。1977年10月20日,联邦议会通过新的《森林法》。该法对林业用地及其保护、对损坏森林的赔偿、国有森林与森林的使用关系、森林的作用及其分类、违法处罚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该法规定对擅自废止或限制林地使用者,或非法使用林业用地及把林业用地用于他种用途,或破坏林地、树林及林业设施者等,国家林业管理机关可处以50万克朗以下罚款,如一年之内再行违反规定,加罚一倍罚款。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可处以月工资三倍的罚款。为实施《森林法》,联邦技术和基本建设发展部1978年发布《关于在进行区域规划时保护林地的规定》。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都在1977年制定《林业经济和国营林业管理法》。两个共和国的林业和水利部,分别制定了《关于森林专门管理和补贴的规定》(1977年)、《关于保护林地的措施的规定》(1977年)、《关于森林分类、经营林业和进行林业规划的办法的规定》(1978年)等法规。这些法律文件对森林保护、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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