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1页(626字)

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对第二审案件进行再次审判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法。三审程序只存在于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没有关于三审程序的规定。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曾规定实行三审终审制。1942年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法院也曾实行三审终审制,至1944年2月,又改为两审终审制。在西方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二审程序与三审程序一般统称为上诉审程序。三审程序与二审程序在许多方面基本相同,如一般均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都没有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后,都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处理。但两者比较也有许多不同:①二审程序是从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而三审程序则只审查原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日本为了加以区别,将第二审称为上诉审,第三审称为上告审。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理由,可以包括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两个方面,而向三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理由通常限于法律方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二审判决上诉的惟一理由是判决违背法律。日本规定上告的理由为违反宪法或错误解释宪法以及作出违反判例的判断。③在二审法庭审理时,当事人、辩护人一般要到庭,法庭要调查事实,并由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进行辩论,而在三审法庭审理时,没有调查事实的程序,因此一般实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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