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公园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9页(262字)

韩国《自然公园法》第7章保护和监督中规定:(1)为了公园的保全、利用、安全和其他的管理事项,公园管理厅可限制或禁止营业及其他行为。(2)施行公园事业或管理公园设施者或占用、使用公园区域和公园保护区域,有义务维持、检查其占用或使用的区域和其邻接地域的清洁卫生。(3)公园管理厅应编制台帐并加以保管。(4)在公园管理厅工作的4级至9级的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对管辖公园区域内和公园保护区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可同行使司法警察官吏职权的人员一样,行使司法警察官吏的监督处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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