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1页(757字)

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对各项体育事业的管理。其特点是:①管理活动的群众性、社会性,体育事业的发展要求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行体育的普及等。故在管理上具有面广、社会性强的特点。②竞技性强、要求高,竞技体育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带动全社会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竞技体育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故在训练、竞赛等方面均要求严格管理。③管理手段上非强制性,体育行政管理不像公安等行政管理那样具有强制性和人身管制性,体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上通常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管理主要手段是号召、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可以采取取消比赛资格、禁赛等手段。体育活动多与比赛相连,故有较多的比赛规则和技术要求,这些规则和技术要求既是技术规范,又是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体育管理的重要依据。④管理主体包括体育社会团体,它们可行使注册、处罚等管理职权。

我国历来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注意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体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体育事业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方面。社会体育主要是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体育行政机关主要是组织、指导、号召,并规划建设一定的体育设施,以保障群众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学校体育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体育活动,使青少年有一个良好的体魄。竞技体育是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大型的专业体育比赛,制定体育比赛规则和要求,审批全国的体育比赛记录,加强对专业体育运动员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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