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0页(919字)

依法享有提名权者提出和推举候选人参加选举、出任公职和其他政治职务的法律行为。依据目的不同,提名可分为几种:①选举提名,即在国家或地方选举中提出候选人的行为。各国议会议员候选人和其他须选举产生的公职候选人均要先由希望参选的个人提出参加竞选,在满足法定提名条件(如交纳保证金、获得一定数量的公民或其他人员的签名举荐等)后获得正式候选人资格。在西方国家,提名在性质上属于公民举荐,但除少数例外,实则是政党行为,竞选者在党代会上才能获得正式提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推荐提名后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方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根据提名人数多寡,经直接选举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②议会提名,即对议会内部组织构成人员及其他国家机构首脑人选的提名。现代西方国家议会议长、主席团、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通常由各议会党团提出候选人,经投票确定人选;在议会内阁制国家,新一届议会召集后提名多数党领袖为政府首脑人选,由国家元首任命;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人选由各政党共同协商提名,议会投票选举确定。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委主席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③任免提名,即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任命和罢免的提名。各国政府内阁成员一般均由行政首脑提名,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批准任命或罢免;对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的任免一般也由行政首脑提名,或由专门机构提名,议会审查批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主席提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