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1页(66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1954年成立,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1年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1982年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②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③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④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⑤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裁定。⑥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⑦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⑧依法监督管理广告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10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室、人事司、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司、法制司、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商标局、市场监督管理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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