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保护区改变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6页(369字)
法国1989年10月27日法令规定:(1)从事《农村法典》指出的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和原貌或毁坏自然保护区的许可申请向省长提出,省长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回执。申请文件须附有:目的、理由和计划涉及范围的说明书;位置明晰图;计划建筑构造物的总图或改变原貌涉及区域的总图;改变原貌的行为对受保护地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研究评估报告。(2)省长将此文件下发有关市镇议会和以自然保护为己任的省风景名胜委员会,以征求意见。然后,省长将其建议随同此文件和收集的意见上报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3)征求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的意见后,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认为有必要授予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工程或建筑的许可证的,部长根据《城市化法典》的规定将此文件转交负责城市化的部长。
上一篇:法国自然保护区划定决定立法
下一篇:法国自愿自然保护区批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