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愿自然保护区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6页(275字)
法国1989年10月27日法令规定:(1)自愿自然保护区批准申请由土地主人向省长提出。(2)省长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回执,并将申请文件下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征求意见。(3)省长在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8个月之内作出决定。(4)应省长要求,《农村法典》的规定在各有关市镇张贴批准建立自愿自然保护区的决定。同时将此决定下发给当事人、民事和军事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土地主人须责成抵押办公室公布此决定(5)自愿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期为6年,它可以被默许展期。应土地主人在6年期满前递交的申请,原批准决定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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