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赔偿数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9页(38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35条规定:(1)在当事人接到本法所指通知后提出申请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最后所确定的赔偿数目不应超过该申请人所要求的数目,也不应少于地税征收官所定的赔偿数目。(2)如果申请人拒绝提出赔偿要求或在上诉委员会认为的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忽略提出要求,则上诉委员会所决定赔偿数目可以少于但绝不能超过地税征收官所定的赔偿数目。(3)如果申请人忽略提出要求,但有充分的理由并得到上诉委员会的许可,则委员会所确定的赔偿数目可以少于也可以超过地税征收官所决定的赔偿数目。第36条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地税征收官已经裁定的赔偿数目少于他所应该裁定的赔偿数目,则委员会可以命令地税征收官以每年6%的利率支付此笔欠缺数额在地税征收官占有土地之日到将此欠缺数额支付给法院或当事人之日为止这段时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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