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税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9页(245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40条规定,如果许可证持有者未付渔业税,主管官员可采取下列措施:(1)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者在主管官员认为恰当的期限内缴纳到期未付的渔业税;(2)如果主管官员按照(1)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后,许可证持有者仍未履行,主管官员可命令中止其捕捞活动;(3)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可拍卖许可证持有者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支付渔业税,或命令担保人代其付渔业税。从拍卖所得收入中扣除税金和其他费用,余额需归还许可证持有者或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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