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9页(852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61条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2段、第23条、第31条、第34条、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应处以不超过2000铢的罚款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2条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30条、第54条或55条的规定,应处以不超过1万铢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2条副1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第20条的规定,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和不超过5000铢的罚款。第63条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部长依据第25条或26条发布的公告,将处以不超过100铢的罚款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4条规定,无论何人没有许可证使用按本法第28条规定需有许可证的渔具,或未缴纳第29条规定的附加税,应被处以该税额3倍的罚款,渔业局长或渔业局长指定的主管官员有权罚款。如违法者在15天内已交纳该罚款,则可结案。第64条副条规定,无论何人,如果不遵守委员会根据第28条作出的判决,将被处以不超过20万铢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5条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地方长官为执行第32条发布的部长公告的规定,应被处以5000到10万铢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6条规定,不遵守第35条规定的任何许可证持有者,应被处以不超过50铢的罚款。第67条规定,凡有义务遵守第50条、第51条和第56条规定的任何人,如果违反应被处以不超过1万铢的罚款。第67条副条规定,无论何人违反了第53条第1段或第5段的规定,应被处以不超过2万铢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无论何人,如果违反了第53条第2段有关的有危害水生动物的规定,应处以不超过2万铢的罚款,或不超过6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第68条规定,任何许可证持有者如不遵守地方长官根据第58条颁布的条例,应被处以不超过500铢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