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计划决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9页(216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12规定:(1)国立公园的公园计划及公园事业由环境厅长官听取审议会议意见后决定。(2)国定公园计划中的保护计划,利用公园的设施计划中的集中设施区及政令规定的设施,要由环境厅长官根据都道府县的申请,听取审议会意见决定,其他计划由都道府县知事决定。(3)国定公园的公园事业由都道府县知事决定。(4)环境厅长官和都道府县知事在决定上述计划和事业时,必须将其概要公布。
上一篇:日本自然公园区域指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