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理事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6页(520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第105节规定:(1)理事会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听取意见、调查和报告,取得证据,接受资料,并打印或复制、分发这种记录和报告;按需要取得、配备和装设办公场所;与美国其他部门和机构一样,可在同样情况下根据同样条件使用美国邮政;按照文职公务人员法和经修正的1949年分级法,理事会认为适合时可以雇用人员并规定人员的报酬;购置、租用、管理、保养客运汽车;根据这个法令承担完成本身工作的必要开支,和在符合规定与在合理需要情况下行使其他权利。(2)经过理事会大多数人员的确定,可以准许理事会某个成员宣誓,在宣誓时需要取得证据或接受证明。(3)在法律准许范围内,理事会的所有记录和文件,都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供群众查阅。(4)根据理事会的请求,联邦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授权给理事会提供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且这些部门、机构能够得到的资料;在补偿的基础上可向理事会分配临时任务,在他的管理权限内分派对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或确信有用的人员,但上述的每次派遣都不要浪费高级人员、工资或其他雇用人员。(5)理事会应负责:人员的任用和监督;上述人员中的任务和责任的分配;资金的使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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