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区域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9页(178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10条规定:(1)国立公园由环境厅长官听取自然环境保护审议会的意见后,指定其区域范围。(2)国定公园由环境厅长官根据有关都道府县的申请,听取审议会意见后指定其区域范围。(3)环境厅长官在指定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后,必须将指定的理由和区域以公报的形式公布。(4)以上公报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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