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搜查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5页(386字)
加拿大1998年《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8.2.1条规定:(1)不论在公园内或是公园以外,如有信息表明在建筑物、房屋、营地、船舶、车辆或其他地方以及车尾箱、盒、桶、包、容器中藏有以下物品,就可以进行搜查:在本条中所涉及的物品及其他有理由确认应被定罪的物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某种行为违反了本法律的有关条款或是本条中涉及的行为,法院就可开具搜查令,注明可搜查的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帐篷、船、车辆、运输工具及其他地方,并写明可打开盒子、车辆、桶、行李和其他物品进行检查。(2)在本可以取得搜查证,但由于情况急迫而实际未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本条中的人员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条件下执行本条中所述的任何权力。(3)本条中所述的急迫情况包括:如因取得搜查证耽误了时间,将对人类生命及安全造成威胁,或将会丧失、损坏了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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