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遗产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1页(525字)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农场主财产很少有足够达到缴纳遗产税的程度。后来随着农业设备需求增加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农场主财产迅速增加,缴纳遗产税问题也突出出来。为此,1976年税法在农业部门强烈要求下为农场主提供了两个方面的优惠:(1)按使用价值估算。一般讲,农地的市场价值要大于其使用价格。1976年税法允许农业遗产纳税人按农地的使用价值估算其价值,按此缴纳的遗产税也要低于按土地市场价值缴纳的遗产税。据测算这种估算方法可以使农地价值降低30%-70%。(2)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一般讲,遗产税应在财产拥有人死亡后9个月内缴纳,最长不超过10年。1976年税法规定,农场主的遗产税可在财产拥有人死后5年后开始缴纳,未缴纳的遗产税按年利4%支付利息,而其他产业者的利率达12%。上述税法条款使农场主农地遗产税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为了防止有人借此投机,国会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法律条款。如凡采用使用价值估算的遗产,拥有者在死亡前的8年中必须使用过5年,必须实际参加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其财产必须转移给一个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农场的价值必须不少于遗产总价值的50%。如果由非家庭成员继承,其优惠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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