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执法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5页(400字)
加拿大1998年《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8.2条规定:治安员或依法令、法规享有治安员权力的人,可以:(1)拘逮被发现的违犯此法令、法规的罪犯,或在园内触犯任何不成文法律的罪犯。(2)无论在公园还是在公园外,只要警察或其他人员有理由确信某处藏有鱼、兽、鸟或他们身体的某一部位,藏有枪支、诱捕器或捕获动物的其他器具,以及从事伤害鱼、兽、鸟的活动,在白天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出示搜查证进入任何建筑物、房屋、营地、船舶、车辆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打开任何车尾箱、盒、桶、包及其他包裹、容器进行检查。(3)只要公园主任或其他人员有理由确信某物是违犯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使用的,则无论是在公园内还是在公园外,都可以没收这些木材、干草、矿物、鱼、兽、鸟及他们身体的某一部位以及武器、军火、炸药、诱捕器、网、竿、船只、车辆、装置、用具、器械或其他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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