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开发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8页(345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54条规定,对不作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开发中心负责人或职员处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或回避第46条第1款的检查者,处3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56条规定,属于以下各项之一时,对有违章行为的开发中心负责人处以3万日元以下的违章罚款:(1)根据本法律的规定,必须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或承认的事项,没有得到认可或承认时。(2)违反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政令,不及时登记时。(3)开展第35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业务以外业务时。第57条规定,属以下各项之一者,处1万日元以下罚款:(1)不作第9条第1款或第12条第1款规定的申报或作虚假申报者。(2)违反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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