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总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9页(309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37条规定:(1)山林组合设总会。(2)总会分定期总会和临时总会。(3)总会由组合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组合员组成;并由组合长按照章程之规定召集;以组合员的过半数出席而开议。(4)总会以出席组合员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议长有表决权,并在可否人数相等时有决定权。(5)组合员的议决权为一人一票。(6)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总会议决:章程、合并或分解;组合员的除名;理事、监事和总代的选任与解任;事业计划和预算;经费赋课及征收方法;资金借入的限额;基本财产的取得和处分;剩余金的处分及损失金的处理和组合经费的亏损处分;决算报告书;组合长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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