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任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9页(415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41条规定:(1)作为山林组合之任员,设组合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1人和监事2人。(2)组合长由中央会长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后任免之。(3)理事和监事为名誉职务,由总会从组合员中选任之。但常务理事由中央会长任免之。(4)非会员者不得任组合员。(5)有关组合长和常务理事之资格和任免的必要事项及任员的不合格事由,由总统令决定之。(6)认为组合长担任职务困难或者有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中央会长可在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后,解任之。(7)理事、监事在其任期中被解任时,应该立即进行补选。第42条规定:(1)组合长和理事的任期为3年,监事的任期为2年。(2)组合长代表组合统理业务,并担任总会、总代理和理事会的议长。(3)常务理事协助组合长统理业务,在组合长有事不在时或者阙位时,代理其职务。(4)监事须监查组合的财产和业务执行状况,并将其结果报告总会和总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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