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资源违法罚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8页(186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41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法人、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者,在法人、个人的业务、财产方面,发生有第36条、第37条或前条的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于法人或个人,要按以上各条处以罚金。但是,为了防止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者的该类违法行为,而对该业务要尽力予以注意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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