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渔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7页(319字)
印度尼西亚《第9号渔业法》规定,一些渔业事务转交给地方政府以及回收到中央政府的程序可在政府规章中具体规定;中央政府有权要求地方政府在渔业事务上给予合作。在印度尼西亚水域内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调查的官员系指:(1)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经国家武装总司令任命的印度尼西亚海军军官;(2)对违反本法的调查权授予负责渔业事务的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为工作目的,有权接收报告或记录与违反本法有关的任何控告;有权传唤或检查有违反本法嫌疑的人;有权检查任何有违反本法嫌疑的捕鱼船、运输工具和用于贮藏、冷冻或长期保存渔获物地点的任何设施;有权没收在违反本法的情况下捕获的鱼类和渔具以及用于此目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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