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7页(524字)

孟加拉国1983年《海洋渔业法》中,对渔政工作作出规定:(1)政府可任命局长和执法的其他渔业官员;局长负有管理、保护、监督和发展海洋渔业和实现本法目标的职责。(2)海洋渔业助理检查员以上的渔业局官员、孟加拉国海军最低官员以上的官员、海关任何官员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任何人都属本法的受权官员,并在官方公报公布任命名单。(3)受权官员可阻挡、检查任何渔船,并可不带搜查证。(4)受权官员只要他有理由认为有违反本法行为或贮藏有非法捕捞的,可不带搜捕证进入房屋或扣留船只,可没收渔船、运输工具、渔具、网及其他捕鱼器械。(5)受权官员依法阻挡任何船只时,可通过国际信号、电码等方式命令其停止前进,否则该船将被追捕,如鸣枪警告后,船仍不停,可开枪射击。(6)没有搜捕证的受权官员不得进入住宅。(7)局长有权依法对没收的鱼或其他易腐物品指示拍卖,出售所得收入由局长依法处理。(8)受权官员应忠实地依法行使权力和职责,不得有任何反抗行为。(9)任何受权官员执法时,一经要求,应出示证件或书面证明。法律还规定,凡蓄意妨害任何官员依法行使权力属违法行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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