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渔业渔政官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7页(221字)

新加坡《渔业法》第23条规定,渔业官员或警官不必出示证件,进行下列行为:(1)拦停、搜查和扣押其有理由相信正用于非法捕捞或装有非法捕捞的或鱼产品的任何船只和车辆,扣留此船只、车辆及其引擎、渔网、器材等;(2)搜查和检查渔桩、渔网、器材或其他用于捕鱼、影响未许可渔桩的撤除和摧毁的器材;(3)对渔塘管理进行检查的调查;(4)逮捕发现从事,正想从事或教唆他人从事违反本法或其实施细则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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