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朝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0页(210字)

中国清朝《大清律》为保障满族发祥之地,将东北天然林划为四禁区城。规定“皇陵山前后各有禁限,若有盗伐树株,验实真正桩茬,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守。放火烧山者具照前拟断,充军边卫”。清末改革官制,设农务司主管森林,制定了《森林保护法律》,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在森林附近吸烟者,或投弃燃烧物余烬于林地者,处以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金。无力交纳者,则代以两周以下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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