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林业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1页(1137字)

中国民国政府创立初期就有了林业立法活动。辛亥革命后,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具有远见卓识,在他的建国大纲中对林业建设有过一系列的论述,对林业立法起了很大作用。1912年民国政府设置农林部,由山林司主管林业。山林司是旧中国林业行政最大的机构,1912年改为农林司。1914年11月3日民国政府公布了《森林法》,这是民国时期的第1部森林法。森林法分总纲、保安林、奖励、监督、罚则、附则等6章,共有条文31条。其配套施行法规《森林法施行细则》是1915年6月30日公布的。第2部森林法是1932年9月16日公布的,分总则、国有林及公有林、保安林、林业合作社、土地的使用及征收、监督、保护、奖励、罚则、附则等10章,共有条文77条。第3部森林法是1945年2月6日公布的,分通则、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保安林、森林土地的使用、监督、保护、奖励及承领、罚则、附则等9章,共有条文57条。随着森林法的修订,施行细则(规则)也于1935年、1948年进行了修订。第1部森林法发布后,民国政府还陆续发布了一些林业法律、法规。如1915年发布了《中华民国造林奖励条例》,规定凡造林确有成绩者可依本条例给予奖励。1916年发布了《中华民国林业公会规则》,规定凡乡村居民现有森林,恢复荒原林野,或欲育苗造成的,可设立林业公会。1928年发布了《中华民国国有林发放章程》,对承领国有林事宜作出规定。1929年发布了《总理逝世纪念植树式各省植树暂行条例》,规定各省应在每年3月12日总理逝世纪念日,举行植树式或造林运动,以资唤起民众,注意林业。同年还发布了《中华民国造林运动实施方案十条》。1930年发布了《中华民国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1943年发布了《中华民国植树节举行造林运动办法》,规定各省市应于每年3月12日举行植树节仪式,讲演造林保林常识,举行造林运动和植树竞赛,以资唤起民众促进林业的发展。1944年发布了《全国公路植树规则》。除此,民国政府内的农林等有关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些林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中华民国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1912年)、《中华民国植树节植树简章》(1925年)、《中华民国实业部林业考成暂行办法》(1931年)、《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推广苗木办法》(1933年)、《中华民国实业部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1931年)、《中华民国军队造林办法》(1937年)《中华民国农林部奖励经营林业办法》(1941年)、《中华民国森林警察规程》(1943年)、《中华民国国有林区内伐木查验规则》(1943年)、《中华民国公私有林登记规则》(1943年)、《中华民国农林部水土保持实验区组织规程》(194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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