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林业捐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0页(247字)

1912年,北洋政府农林部公布《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准许砍伐东北森林,但应敛收税款。1914年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承领国有林需领取执照,应交执照费50元;执照有效期20年,每年验照一次,纳费10元;承领10平方公里森林需交勘测费100元,增加1平方公里即增加勘测费1元;承领10平方公里森林还应交保证金200元;所领森林如转让别人采伐,需交转让执照费50元;伐木后出售木材的,按木材市价8%交纳木植票费,并另行交纳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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