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收益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6页(359字)

智利《森林法》第14条规定:(1)自然人或法人在经营天然林或人工林时获得的自然收益,应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作为第一类,对其征收一般税。(2)在征收追加综合税时,应给予50%的回扣,其数量根据对已得到或将得到的收益,按比例所得的税收之金额确定。该收益是指本条中已提到的经营森林中获得的自然收益。(3)凡应当受本法管辖的股份公司和合作公司,应按《所得税法》第21条的规定交纳附加税,但可取得50%的回扣。上述公司在分配本条所说的自然收益时,应按前款规定对各股票持有人征收追加综合税,在确定追加综合税的数量时,应从股票持有人的获利中减去他应得到的20%的免税补贴,然后再计算综合税。(4)本条关于免税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因从事木材加工或其他有关工业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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