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联合公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8页(736字)

苏联部长会议1980年5月22日批准《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农业联合公司总则》,由6部分103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部分,规定农业联合公司由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属的生产、科学和农工联合公司,国营农场托拉斯,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科研、设计和建筑组织,农产品加工和保管企业,收购、销售、供应、运输和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所组成;集体农庄、合作性企业和组织及跨单位企业(组织)只作为成员加入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农业联合公司。同时,对联合公司的组建、基本任务、法人地位、生产和经营职能、监督组织建立等作出规定。(2)农业联合公司的领导部分,规定联合公司由公司经理负责的独立管理机构进行领导,实行一长制。同时对联合公司管理局的责任、联合公司经理的职责、管理机构的组成、经费预算、成立联合公司理事会、技术经济委员会组成等作出规定。(3)农业联合公司的财产和资金部分,对公司财产和资金的构成、基金和后备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公司管理局对公司财产和资金的进行再分配的职权等作出规定。(4)农业联合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对公司在计划工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基本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物资技术供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干部、劳动和工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财务、信贷、核算和报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5)对农业联合公司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监察部分,规定公司管理局负有监督联合公司、企业和组织活动的职责。(6)农业联合公司的改组和撤销,对其改组和撤销的程序、财产分配作出规定。总则还规定,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农业联合公司具有带苏联国徽(加盟共和国国徽)图象和本公司名称的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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