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巩固扩大农场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9页(373字)

1967年6月3日苏联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批准发布《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1)国营农场提取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的来源如下:扣除上缴预算的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后的国营农场实际利润总额10%的提成;规定用于完全恢复固定基金的折旧提成的一部分,不超过30%;报废的和多余的财产的销售进款。(2)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提成,每年按年度报表从利润中提取一次。(3)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的资金,用于支付国家计划规定的基建投资以外的生产性非集中基建投资和其他费用,以实现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建设措施。(4)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的资金,除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外,均应存入国营农场结算账户,并根据批准的预算从该账户中支出。(5)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的未用资金应结转下年度,不得向国营农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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