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方政府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0页(257字)

晚清时期,地方官府也注重劝导百姓植树造林,制定了政策法规。如光绪年间,陕甘总督陶模发出《劝渝陕甘通省栽种树木示》规定:“除自有土地外,能将无主官荒各地开种各项树木者,准其报明本管地方官立案,作为永业,免纳粮银。其有主荒地,自此次劝谕后,应勒令本主随时种植。如迟至5年尚未种植者,即以无主论,有人取以种植者听,勿许旧时地主出面阴挠。”福建省官府参照陕甘总督的规定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福建省劝民种树利益章程》,共16条,前8条阐述种树利益,后8条为有关林业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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