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1页(244字)

南斯拉夫国土森林覆盖率为34%。政府重视以法治林,1947年制定《森林法》。1965年6月制定《森林基本法》,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均制定地方森林法规。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国内的森林利用、保护和发展,均由各共和国进行法律调整和管理。塞尔维亚共和国于1974年6月通过《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对森林所有制、森林经济区、森林的经营、林业利益共同体、森林保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森林和林地的流通、租赁和行政调拨、林业监督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