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0页(453字)

澳大利亚1952年颁布《渔业法》时,对外国渔船进入本国水域捕捞作业作出规定。1978年,国会通过《渔业修正法》时,明确规定了200海里渔业区的管理目标,并对在渔区作业的外国渔船的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1)进入澳大利亚200海里渔业区作业的外国渔船必须领取捕许可证。(2)外国渔船取得许可证后进入澳大利亚200海里渔区作业时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水域作业;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渔具、渔法,并捕捞指定的鱼类;必须接受澳大利亚渔业有关当局对渔船、设备及渔获物的检查;接受对其船员、船上工作人员及作业情况的监督;必须按规定报告渔船的作业位置及渔获量;必须准确提供必要的情报资料。(3)初级产品工业部部长或秘书有发放许可证的权力。(4)对违章作业的渔船,主管部长有权吊销其许可证或停止在200海里渔业区某些水域使用该许可证,并给予适当的处罚。(5)对未取得许可证,非法进入澳大利亚200海里渔业区捕鱼的外国渔船,要没收渔船、渔具及全部渔获物,并处以25万澳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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