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渔船捕捞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1页(335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29条中规定:(1)每一许可船舶,只要在新西兰渔业水域,就应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后的24小时之内向渔业总局长报告下列情况:船名、呼号和注册国;在该指定时间船舶的位置。(2)本条第(1)款所指的时间为:对被许可在专属经济区用拖网、围网或延绳钓作业的许可船舶,每日12∶00时;对其他船舶,每星期二12∶00时。(3)每艘许可船舶只要在新西兰渔业水域内,应在每个星期日24∶00时后的60小时内向总局长报告下列情况:船名、呼号和注册国;报告之时船舶的位置;该船在至该星期日24∶00时为止的4天期间,在专属经济区内捕获的种(包括放回海中的全部鱼和每一鱼种的数量)及捕鱼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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