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危险废物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2页(416字)

瑞典《危险废物条例》规定:(1)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只能由特别许可证持有者在其商业性活动过程中进行;(2)上述规定的许可证,可以适用于特定种类的危险物的特定年处理量,也可以附以特定时间期限或直到进一步通知为止。许可证可以附加一定条件。(3)瑞典环保局应当审查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的申请。(4)本条例所规定的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呈交,且必须包括如下信息:申请者所要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数量;废弃物的来源;所要进行的废弃物处理的地点和方式;用于评价其活动的性质和范围的重要性的其他情况;瑞典环保局应当在审理申请时考虑郡管理当局意见。已根据《环境保护法》批准废弃物处理工厂的许可证,应当将该许可证的规定附于申请书中。(5)许可证持有者违反下列法规的规定,可以吊销许可证:《化学品管理法》或《环境保护法》或根据这些法律或本政府令而发布的法规。明显不再需要许可证的,也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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