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危险废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2页(347字)

瑞典1985年841号法令颁布《危险废物条例》,共8章27条。其中第1章导则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废物,是指本条例规定的废弃物或根据本条例发布的危险废弃物法规规定的废物。本条例的效力高于《化学品管理条例》。本条例应当适用于下列种类的固态和液态废弃物:(1)油品废弃物;(2)溶剂废弃物;(3)油漆或油漆废弃物;(4)胶粘类废弃物;(5)强酸或强碱废弃物;(6)含镉废弃物;(7)含汞废弃物;(8)含锑、砷、钡、铅、钴、铜、铬、镍、硒、银、铊、锡、钒或锌的废弃物;(9)含氰化物的废弃物;(10)含多氯联苯的废弃物;(11)农药废弃物;(12)实验室废弃物。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或环境,瑞典环境保护局可以制定本条例所规定的废弃物以外的化学废弃物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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