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森林社团基金来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7页(189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45条规定:(1)每个森林社团组织须有各自的基金。(2)基金应包括以下来源:皇家政府赐予的补助金;补助、捐款或个体、机构提供的援助;森林产品的销售;罚款收入;其他来源收入。(2)森林社团组织的开销应记入(1)的基金账目中。(3)基金应用于发展社区森林和其他公共福利活动。(4)基金应按规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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