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182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当农业协同组合已合并时,须于2周内在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合并后存续的组合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须进行解散;因合并而设立的组合须进行设立登记,并附具有关公告和催告及有关偿债担保文件。(2)在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解散登记中,以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的组合长为申请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