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基金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7页(363字)

芬兰1967年《森林改造法》第1条规定:(1)改造森林所需拨款列入国家年度预算。该资金在本法中称为森林改造基金,作为林地排水、造林、林分清理、施肥以及修筑林道和中间塄场的规划费用。(2)森林改造基金允许用于执行上述第1款之规划以及为此而购置之必需专用工具、小型机械和车辆,允许用于旨在保护森林改造成果或与进行森林改造有直接关系的研究试验活动。(3)森林改造基金不适用于国有林、行政区林、教会林、公司林、合作社团林、集体林和基金会林,但适用于合作经营的私有林。基金只能用于下述目的:共同的排水工程,共同的林道及预支该条第2款之费用。本条第3款之限制不涉及家庭公司经营的农业或林业。同样,森林改造基金可用于第3条第1款之支出和第3条第2款已获行政批准之农户的资助而不受前述限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