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4页(459字)

津巴布韦原为英联邦自治领地,国家水管理法和水立法来源于英联邦普通法。于1927年颁布《水法规》,由国家水开发部执行,沿用至今。根据水法规规定,水属于公有,不属于任何人。沿岸土地所有者有权合理使用河水。津巴布韦十分重视水管理机构建设。根据水法规授权,农业部负责提供有关灌溉系统的设计、管理方面的咨询,向水开发部推荐需要从政府修建的水库中取水灌溉的用户。水开发部负责所有由政府兴建的水库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供水管理。部落托管土地上修建的一些中小工程,可由内务部负责运行和管理。部落托管土地开发公司,负责部落托管土地上修建的重点工程的运行管理。水法规还对灌溉收取水费作出规定,如规定从政府修建的工程引水,每1000立方米,收取水费2.50-6.00津巴布韦元;从私人农用水库取水,每1000立方米为6-10津巴布韦元。喷灌纯夏季作物,每公顷土地灌溉电力费用为20津巴布韦元,夏季和冬季作物为80津巴布韦元。喷灌系统维护费用每年每公顷约需8津贴巴布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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