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2页(617字)
苏丹历来重视水法制建设。重要的有关水的法律、法令有:1970年颁布《未登记土地法》,该法规定流经国家土地或未登记土地的水属于国家财产。流经属于地主所有的私有土地的水,要按照《关于土地注册法》的规定登记。1939年颁布《尼罗河抽水管理条例》和1951年颁布《尼罗河抽水管理总规则》,规定尼罗河地区的灌溉,由尼罗河水利用管理委员会制订抽水灌溉土地的渠道和排水渠的使用和维护规则,管理机械、水泵的维护,解释领有执照和承租者的责任义务等。1960年颁布《杰济拉系统的法令》,该法规定,主要渠道建设和维护由政府进行,杰济拉委员会管理支渠。1959年颁布《尼罗河水利用管理(承租)条例》,规定尼罗河地区,包括清尼罗河、白尼罗河、尼罗河上游的全部灌溉土地的有关承租的条例。另外,根据水法律授权,国家成立了苏丹灌溉和水力发电部,负责开发全国的灌溉和水力发电事业。下设技术处、灌溉局和灌溉咨询处。灌溉局负责全部灌溉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成立杰济拉委员会,负责杰济拉灌溉系统的运行管理。设立尼罗河水利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地方政府部、财政经济部、农林部、灌溉和水力发电部、商业和供应部、内政部、司法部、合作和劳动部、工业矿产部部长组成。委员会负责审查尼罗河用水计划,管理从尼罗河抽水用于灌溉,有权发放、修订和废除抽水执照。设立加什委员会,指导、管理加什河三角洲灌区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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