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林业工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3页(187字)

几内亚1989年《林业法令》规定,在森林用地中挖掘、采矿、采石及道路建设需报经负责林业的部长批准方可进行。执行被批准的工程必须避免破坏土壤、水及周围森林。受影响的邻地必须在工程完工时被恢复。这些条件应在行政许可中被清楚地说明。工程地点应经森林官员检查,如果未遵照规定进行施工,有权停止其操作,要求领取许可证者执行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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