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指定价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4页(413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规定,农林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考虑指定品种的生产费及贩卖或输出利润和一般农产品价格及其他经济情况,经审议会的审议,预示关于指定品种的指定生产者的销售价格、指定收购加工业者的销售价格、指定输出业者的输出价格的标准(以下称“价格标准”)。农林部长官由于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动和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认为规定的标准价格不适当时,可经审议会的审议变更其标准价格。有关预示和变更基准价格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据依总统令颁布的《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施行令》规定:(1)农林部长官在决定指定品种价格标准时,须派公务员调查其生产设施、生产费用、销售及输出利润以及一般农产品价格;(2)须参考国内物价指数、外汇牌价及国外的物价动向等;(3)决定标准价格中的输出价格时,可根据输出对象国的市场结构、需求弹性及输出业者对输出对象国的市场占有率等情况,按输出对象国分别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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