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准价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4页(245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17条规定:(1)农林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考虑指定品种的生产费及贩卖或输出利润和一般农产品价格及其他经济情况,经审议会的审议,例示关于指定品种的指定生产者的销售价格或指定收购加工业者的销售价格,或指定输出业者的输出价格的基准。(2)农林部长官由于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动和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认为依前项规定例示的基准价格不适当时,可经审议会的审议变更其基准价格。(3)有关例示和变更基准价格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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